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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瓦解社会诚信的一磅肉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职业索赔

瓦解社会诚信的一磅肉



编辑:糖樱



最近,微信朋友圈时常被关于“职业打假”的文章刷屏。笔者发现,在那些支持“职业打假”的华丽文字后面,隐藏着一个认识误区,或者说一种话语陷阱。

凡是提到“假冒伪劣”商品,没有人不感到愤慨的。然而,那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他们所针对和打击的,并非是我们原来想象的那种“假冒伪劣”,而是商品在标签或说明上的不规范。这样的“打假”行为,已经完全丧失了“打假”的实质内涵和正义品性。

“职业打假”,永远不会针对毒奶粉、地沟油、假疫苗、苏丹红、三聚氰胺、吊白块等毒害食品及有毒物质。你若不信,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一搜。你会发现,所有的“十倍赔偿”案件,没有一起是针对以上毒害食品及毒害物质的。因而,所谓的“职业打假”,与其说是“打假”,不如说是“假打”。

可见,当下的“职业打假”,实际上是以“打标”为内容及特征的“职业索赔”。这里的“打标”有两层意思:一是其所针对的是商品在标签或说明书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这些问题是跟“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对而得出的结论。总之,“职业索赔”所针对的不是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而是指向所谓的标准问题。

在这里小编介绍一下,这种“职业索赔”的典型模式:

1. 准入条件,要求不高。索赔者只要具备初中或高中文化水平,具备互联网检索能力,外加一台能够登录互联网的电脑或者智能手机,就可以开展工作,进行“职业索赔”了

2. 索赔方式,简便易行。索赔者们,在网上不断检索正规商家的商品标签及说明书,将其与各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对,凡发现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相符合的,立马下单购买,拿到货物后,即刻到法院起诉索赔。

3. 裁判认定,干脆利落。对这类案件,不用进行专业鉴定,只需索赔者提供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或说明书,以及所违反的“国家食品标准”,法院仅从标签及说明书便可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从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判决商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低门槛、低成本、低风险、高成功、高回报的营利方式。如此催生了“职业索赔”行业。然而,“职业索赔”的危害,不在于其牟利性,而在于违背诚信原则。

其实,最高法院早就发现了“职业索赔”存在的问题。比如,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在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第二,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第三,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从以上文字的内容看,最高法院实际上已经看准了“职业索赔”的问题所在。然而,或许因要协调与此前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这份答复对"职业索赔"的实质危害及负面作用已经作了一定程度的淡化界定。

“职业打假”之所以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于其被人们习惯性地冠以“打假”之名。然而,“职业打假”,并非“打假”而是“打标”,是以“打标”为内容及特征的文字游戏。因而,可以说,“职业打假”是一场话语上的忽悠与骗局。

前几天,读到一段很受人们追捧的裁判说理,现将其摘录于此:


“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这段判词,其对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的否定与鞭挞,读来确实让人解气和痛快。然而,却很少有人去考虑案涉食品是否存在不安全问题,更不会去思考司法活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具有科程式的特点,各种“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互相衔接的现象难以避免,如此导致一些在生产及经营上相对较为规范的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在形式上更容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相反,那些“黑工厂”和“黑作坊”制造的真正“假冒伪劣”商品,则可以在标签及说明书上做到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全标准”。但是,对这样的商品,“职业索赔”绝不会涉及,因为他们无法从商品标签及说明书上找到证据;他们针对的是食品在标签上是否违规,对食品是否有危害则在所不问。

俗话说,真理往前再跨一步就会成为谬误。概念法学再进一步,就会变成舞文巧诋。对“职业索赔”予以支持,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法律打击的是诚信规范的交易行为,鼓励的是不以交易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前段时间,网上流行一句话:我为你雪中送炭,你让我家破人亡。将这句话放在“职业索赔”的场景中,则可以改为:我为你满心服务,你对我处心下手。我们的人性偏好及道德水平,就是被这样培植出来的。如此适用法律,哪里能起到引领和构建市民社会与诚信社会的作用。

法律所规制的,应当是“实质违法”与“实质危害”,而不是“形式违法”与“形式危害”。同时,法律所保护的应当是实际存在的权益,而非因法条的存在而滋生的利益。司法资源是稀缺的,是由全体纳税人所供养的,其不应当被耗费在为少数人牟利服务上。更主要的是,司法的功能与作用,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

在中学课文《威尼斯商人》中,由鲍西娅假扮的法官,对请求执行合同约定的夏洛克说:“准许你割下他身上的一磅肉,但是不能掉下一滴血。”于是剧情反转,夏洛克败走。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是市民订立的契约,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它促成的都应当是诚信互惠的交易行为,而不是以构陷对方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否则的话,人与人之间何以相处,社会何以自我组织?

在这里,“职业索赔”的“打标”行为,就相当于《威尼斯商人》中的那“一磅肉”,看上去言之凿凿、板上钉钉,好象必胜无疑。然而,裁判者的职责与智慧,就在于能找到那“一滴血”来否定这“一磅肉”。因为,裁判者不应当成为割下那“一磅肉”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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